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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现场督查监管要点手册
发布时间:2022-06-06 10:05:00

  本手册编制是在参照国家及各地方VOCs先进治理方法和督查手段的基础上,充分结合郑州市地方研究和管理经验,立足下当地实际需要,PM2.5专家组组织技术人员特编制了适合郑州市当地的VOCs重点行业现场督查及监管要点手册,便于各级督查执法人员掌握涉VOCs行业监管要点,确保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能够短时间掌握郑州市重点行业督查和监管要点,提升督查人员业务管理和执法能力。

  现将家具制造、铝箔加工、机械制造、整车制造、溶剂涂料制造、包装印刷、橡胶制品、制药行业、塑料制品行业及汽修(4S店)服务业现场督查要点梳理成一览表,供大家督查参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1-10依次为家具制造、铝箔加工、机械制造、整车制造、溶剂涂料制造、包装印刷、橡胶制品、制药行业、塑料制品行业及汽修(4S店)服务业

附件11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处罚条款及部分常见违法行为处罚示例。

 

附件1 家具制造现场督查要点一览表

序号

检查环节

检查要点

执行要求

法律/文件依据

1

VOCs物料台账

是否已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内容是否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

必须执行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

2

源头控制

①是否使用无(低)VOCs环保型原辅材料,包括水性涂料、高固体分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水性胶粘剂或无溶剂胶粘剂等,实施清洁原料替代;②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等

①鼓励执行
②必须执行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GB 38508-2020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郑州市通用设备、机械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指南》(郑环攻坚办〔2019〕53号)

3

①是否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②是否禁止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①鼓励执行
②必须执行

4

VOCs物料存储

盛装涂料、胶黏剂等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5

盛装过涂料、胶黏剂等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必须执行

6

盛装涂料、胶黏剂等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内,或者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必须执行

7

VOCs物料转移和运输

调配好的原辅料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者罐车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8

工艺过程

是否设立单独的调配间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9

调配间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10

调配过程是否加盖密封或者在密封空间内操作

必须执行

11

调配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采用集气设备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12

调配完成的容器运输过程是否密封

必须执行

13

喷涂房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14

喷涂、晾干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有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15

喷涂、晾干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引入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

必须执行

16

涉VOCs排放的工艺环节所在车间,是否无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的现象存在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17

是否对干燥或烘干工序废气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18

干燥或烘干废气是否经过废气治理设施处理

必须执行

19

待用或用完的原辅材料的容器是否有进行密封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0

是否设置喷枪等设备单独清洗间

必须执行

21

是否有对清洗间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22

清洗间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有引入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

必须执行

23

集气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

是否安装废气收集系统

必须执行

24

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0.3米/秒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5

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密闭(异味或现场检测非甲烷总烃等)

必须执行

26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27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设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8

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和装置是否有接入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9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按照设施设计方案规范的参数条件进行运行

必须执行

30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必须执行

31

企业验收监测报告及自行监测报告(进出口VOCs浓度、废气量、温度、厂区及厂界VOCs浓度等)是否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执行最严标准)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6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2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河南省《工业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50mg/m3、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工业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值2mg/m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非甲烷总烃排放建议值4mg/m3(本建议值仅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70%要求的情况下执行)

32

是否已建立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包括采用吸收法吸附剂再生更换情况、光化催、等离子体处理效果等)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33

涉及活性炭使用是否符合每1万风量不少于1m3活性炭,活性炭更换周期为连续是使用500小时或3个月要求

鼓励执行

34

排气筒高度是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必须执行

35

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按要求在前后风管的合适位置开设永久性规范采样口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6

废弃物管理

是否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必须执行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37

危废是否进行分类分区存放

必须执行

38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是否粘贴相应危险废物标签

必须执行

39

含VOCs残留的废桶、废溶剂等的运输和储存是否有加盖密封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40

对二次污染废物是否有依法依规定期处理与处置

必须执行

41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处理风量:           

处理效果:              
注:以上信息为执法人员填写,有多套不同设备的,在右侧空白补充其他信息。

 

 

附件2 铝箔加工行业现场督查要点一览表

序号

检查环节

检查要点

执行要求

法律/文件依据

1

物料台账

是否已建立原辅材料台账,内容是否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含量等信息

必须执行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

2

物料存储

盛装物料(轧制油)的容器或仓库是否保持密闭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3

装卸时是否密闭作业

必须执行

4

盛装轧制油等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内,或者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必须执行

5

物料转移和运输

调配好原辅料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者罐车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6

工艺过程

轧制车间、轧制油过滤装置等是否在密闭场所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郑州市铝箔加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指南》(郑环攻坚办〔2019〕216号 )

 

7

轧制机是否采用集气罩+垂帘(或封闭门)方式,保持罩口呈负压状态,且罩内负压均匀

鼓励执行

8

在轧制油的调配、转运、临时储存过程避免泄露或挥发,一旦发现泄露点要尽快恢复,是否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

必须执行

9

废轧制油、废过滤材料以及其它接触过含有机物的废材料,弃用后是否收纳到密闭的容器中,最终按危险废弃物处置要求进行处理

必须执行

10

涉VOCs及油料排放的工艺环节所在车间,是否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者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的现象存在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11

集气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

是否安装全油回收系统或油雾净化装置等废气收集系统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12

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0.3米/秒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13

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密闭(异味或现场检测非甲烷总烃等)

必须执行

14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15

产生VOCs及油雾的生产工艺和装置是否有接入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16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按照设施设计方案规范的参数条件进行运行

必须执行

17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必须执行

18

企业验收监测报告及自行监测报告(进出口VOCs浓度、废气量、温度、厂区及厂界VOCs浓度等)是否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6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2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值80mg/m3;工业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值2mg/m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非甲烷总烃排放建议值4mg/m3(本建议值仅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70%要求的情况下执行)

19

是否已建立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0

排气筒高度是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必须执行

21

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按要求在前后风管的合适位置开设永久性规范采样口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22

废弃物管理

是否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必须执行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23

危废是否进行分类分区存放

必须执行

24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是否粘贴相应危险废物标签

必须执行

25

含VOCs残留的废桶及带油硅藻土等的运输和储存是否有密闭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6

对二次污染废物是否有依法依规定期处理与处置

必须执行

27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处理风量:              

处理效果:              
注:以上信息为执法人员填写,有多套不同设备的,在右侧空白补充其他信息。

 

附件3 机械制造行业现场督查要点一览表

序号

检查环节

检查要点

执行要求

法律/文件依据

1

VOCs物料台账

是否已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内容是否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

必须执行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944)

2

源头控制

①是否使用无(低)VOCs环保型原辅材料,包括水性涂料、高固体分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水性胶粘剂或无溶剂胶粘剂等,实施清洁原料替代;②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等

①鼓励执行
②必须执行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GB 38508-2020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郑州市通用设备、机械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指南》(郑环攻坚办〔2019〕53号)

3

①是否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②是否禁止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①鼓励执行
②必须执行

4

VOCs物料存储

盛装涂料、胶黏剂等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5

盛装过涂料、胶黏剂等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必须执行

6

盛装涂料、胶黏剂等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内,或者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必须执行

7

VOCs物料转移和运输

调配好的原辅料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者罐车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8

工艺过程

是否设立单独的调配间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9

调配间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10

调配过程是否加盖密封或者在密封空间内操作

必须执行

11

调配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采用集气设备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12

调配完成的容器运输过程是否密封

必须执行

13

喷涂房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14

喷涂、晾干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有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15

喷涂、晾干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引入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

必须执行

16

涉VOCs排放的工艺环节所在车间,是否无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的现象存在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17

是否对干燥或烘干工序废气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18

干燥或烘干废气是否经过废气治理设施处理

必须执行

19

待用或用完的原辅材料的容器是否有进行密封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0

是否设置喷枪等设备单独清洗间

必须执行

21

是否有对清洗间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22

清洗间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有引入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

必须执行

23

集气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

是否安装废气收集系统

必须执行

24

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0.3米/秒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5

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密闭(异味或现场检测非甲烷总烃等)

必须执行

26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27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设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8

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和装置是否有接入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9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按照设施设计方案规范的参数条件进行运行

必须执行

30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必须执行

31

企业验收监测报告及自行监测报告(进出口VOCs浓度、废气量、温度、厂区及厂界VOCs浓度等)是否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执行最严标准)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6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2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河南省《工业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50mg/m3、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工业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值2mg/m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非甲烷总烃排放建议值4mg/m3(本建议值仅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70%要求的情况下执行)

32

是否已建立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包括采用吸收法吸附剂再生更换情况、光化催、等离子体处理效果等)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33

涉及活性炭使用是否符合每1万风量不少于1m3活性炭,活性炭更换周期为连续是使用500小时或3个月要求

鼓励执行

34

排气筒高度是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必须执行

35

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按要求在前后风管的合适位置开设永久性规范采样口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6

废弃物管理

是否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必须执行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37

危废是否进行分类分区存放

必须执行

38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是否粘贴相应危险废物标签

必须执行

39

含VOCs残留的废桶、废溶剂等的运输和储存是否有加盖密封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40

对二次污染废物是否有依法依规定期处理与处置

必须执行

41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处理风量:           

处理效果:              
注:以上信息为执法人员填写,有多套不同设备的,在右侧空白补充其他信息。

 

 

附件4 整车制造行业现场督查要点一览表

序号

检查环节

检查要点

执行要求

法律/文件依据

1

VOCs物料台账

是否已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内容是否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

必须执行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944)

2

源头控制

①是否使用无(低)VOCs环保型原辅材料,包括水性涂料、粉末涂料或高固体成分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水性胶粘剂或无溶剂胶粘剂等,实施清洁原料替代;②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等

①鼓励执行
②必须执行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郑州市整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指南》(郑环攻坚办〔2019〕53号)

3

①是否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②是否禁止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①鼓励执行
②必须执行

4

VOCs物料存储

盛装涂料、胶黏剂等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5

盛装过涂料、胶黏剂等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必须执行

6

盛装涂料、胶黏剂等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内,或者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必须执行

7

VOCs物料转移和运输

调配好的原辅料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者罐车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8

工艺过程

是否设立单独的调配间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9

调配间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10

调配过程是否加盖密封或者在密封空间内操作

必须执行

11

调配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采用集气设备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12

调配完成的容器运输过程是否密封

必须执行

13

喷涂房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14

喷涂、晾干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有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15

喷涂、晾干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引入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

必须执行

16

涉VOCs排放的工艺环节所在车间,是否无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的现象存在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17

是否对干燥或烘干工序废气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18

干燥或烘干废气是否经过废气治理设施处理

必须执行

19

待用或用完的原辅材料的容器是否有进行密封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0

是否设置喷枪等设备单独清洗间

必须执行

21

是否有对清洗间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22

清洗间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有引入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

必须执行

23

集气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

是否安装废气收集系统

必须执行

24

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0.3米/秒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5

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密闭(异味或现场检测非甲烷总烃等)

必须执行

26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27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设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28

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和装置是否有接入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9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按照设施设计方案规范的参数条件进行运行

必须执行

30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必须执行

31

企业验收监测报告及自行监测报告(进出口VOCs浓度、废气量、温度、厂区及厂界VOCs浓度等)是否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执行最严标准)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6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2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河南省《工业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1/1951—2020)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50mg/m3、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工业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值2mg/m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非甲烷总烃排放建议值4mg/m3(本建议值仅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70%要求的情况下执行)

32

是否已建立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包括采用吸收法吸附剂再生更换情况、光化催、等离子体处理效果等)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33

涉及活性炭使用是否符合每1万风量不少于1m3活性炭,活性炭更换周期为连续是使用500小时或3个月要求

鼓励执行

34

排气筒高度是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必须执行

35

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按要求在前后风管的合适位置开设永久性规范采样口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6

废弃物管理

是否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必须执行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2013年修订)

37

危废是否进行分类分区存放

必须执行

38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是否粘贴相应危险废物标签

必须执行

39

含VOCs残留的废桶、废溶剂等的运输和储存是否有加盖密封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40

对二次污染废物是否有依法依规定期处理与处置

必须执行

41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处理风量:           

处理效果:           
注:以上信息为执法人员填写,有多套不同设备的,在右侧空白补充其他信息。

 

 

 

 

附件5 溶剂涂料制造行业现场督查要点一览表

序号

检查环节

检查要点

执行要求

法律/文件依据

1

VOCs物料台账

是否已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内容是否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

必须执行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

2

源头控制

是否严格按照《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使用符合要求原辅料

鼓励执行

郑州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5

VOCs物料存储

盛装含VOCs的原辅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6

盛装含VOCs的原辅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必须执行

7

盛装含VOCs的原辅料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内,或者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必须执行

8

VOCs物料转移和运输

调配好的原辅材料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者罐车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9

工艺过程

是否设立单独原辅料调配间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10

原辅料调配间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11

原辅料调配过程是否加盖密封或者在密封空间内操作

必须执行

12

调配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采用集气设备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13

调配完成的原辅料运输过程是否密封

必须执行

14

预混、磨砂分散、调和、过滤、灌装包装等涉VOCs工序是否在密闭场所进行

必须执行

15

预混、磨砂分散、调和、过滤、灌装包装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16

预混、磨砂分散、调和、过滤、灌装包装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引入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必须执行

17

涉VOCs排放的工艺环节所在车间,是否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者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的现象存在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18

集气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

是否安装废气收集系统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19

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0.3米/秒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0

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密闭(异味或现场检测非甲烷总烃等)

必须执行

21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2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设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必须执行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23

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和装置是否有接入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4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按照设施设计方案规范的参数条件进行运行

必须执行

25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必须执行

26

企业验收监测报告及自行监测报告(进出口VOCs浓度、废气量、温度、含氧量、厂区及厂界VOCs浓度等)是否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执行最严标准)

必须执行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口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80mg/m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6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2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有机化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值80mg/m3;工业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值2mg/m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非甲烷总烃排放建议值4mg/m3(本建议值仅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70%要求的情况下执行)

27

是否已建立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包括采用吸收法吸附剂再生更换情况、光化催、等离子体处理效果等)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8

涉及活性炭使用是否符合每1万风量不少于1m3活性炭,活性炭更换周期为连续是使用500小时或3个月要求

必须执行

29

排气筒高度是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必须执行

30

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按要求在前后风管的合适位置开设永久性规范采样口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1

废弃物管理

是否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必须执行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32

危废是否进行分类分区存放

必须执行

33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是否粘贴相应危险废物标签

必须执行

34

含VOCs残留的废桶、废溶剂等的运输和储存是否有加盖密封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35

对二次污染废物是否有依法依规定期处理与处置

鼓励执行

36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处理风量:              

处理效果:              
注:以上信息为执法人员填写,有多套不同设备的,在右侧空白补充其他信息。

必须执行

 

 

附件6 包装印刷行业现场督查要点一览表

序号

检查环节

检查要点

执行要求

法律/文件依据

1

VOCs物料台账

是否已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内容是否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

必须执行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

2

源头控制

①是否使用低挥发性清洁环保原辅材料,包括使用水性油墨、水性胶黏剂、植物基(大豆)油墨、单一组分溶剂的油墨、紫外光固化(UV)油墨、无/低酒精化学溶剂(酒精含量不多于5%)等通过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绿色印刷产品认证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境友好型原辅料②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VOCs含量的油墨、清洗剂、胶黏剂等

①鼓励执行
②必须执行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GB 38508-2020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郑州市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指南》(郑环攻坚办〔2019〕216号)

3

承印物清洗、设备洗车时是否采用低挥发和高沸点的清洗剂(环保洗车水)替代汽油等溶剂

鼓励执行

4

是否使用环保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如复合工序采用水性胶粘剂及无溶剂复合工艺,软包装复合工艺采用无溶剂的预涂膜覆膜技术或氮气保护全紫外光干燥技术等

鼓励执行

5

VOCs物料存储

盛装油墨、溶剂等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6

盛装过油墨、溶剂等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必须执行

7

盛装油墨、溶剂等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内,或者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必须执行

8

VOCs物料转移和运输

调配好的油墨等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者罐车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9

工艺过程

是否设立单独的油墨和胶水调配间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10

油墨和胶水调配间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11

油墨和胶水调配过程是否加盖密封或者在密封空间内操作

必须执行

12

油墨和胶水调配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采用集气设备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13

调配完成的油墨和胶水桶运输过程是否密封

必须执行

14

油墨上机印刷过程中,油墨桶是否有加盖

必须执行

15

 

印刷、复合车间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116

印刷车间、复合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进行收集并且引入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17

涉VOCs排放的工艺环节所在车间,是否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者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的现象存在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河南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1/1956—2020)

18

是否对烘干工序废气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19

烘干废气是否经过废气治理设施处理

必须执行

20

待用或用完的油墨、胶水桶等含溶剂原辅料的容器是否有密封

必须执行

21

墨槽、印版、墨桶等设备是否有设立单独清洗间

鼓励执行

22

是否有对清洗间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3

清洗间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有引入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必须执行

24

集气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

是否安装废气收集系统

必须执行

25

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0.3米/秒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26

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密闭(异味或现场检测非甲烷总烃等)

必须执行

27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28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设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必须执行

河南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1/1956—2020)

29

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和装置是否有接入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30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按照设施设计方案规范的参数条件进行运行

必须执行

31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必须执行

32

企业验收监测报告及自行监测报告(进出口VOCs浓度、废气量、温度、厂区及厂界VOCs浓度等)是否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执行最严标准)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6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2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河南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1/1956—2020)企业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40mg/m3、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工业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值2mg/m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非甲烷总烃排放建议值4mg/m3(本建议值仅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70%要求的情况下执行)

33

是否已建立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包括采用吸收法吸附剂再生更换情况、光化催、等离子体处理效果等)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34

涉及活性炭使用是否符合每1万风量不少于1m3活性炭,活性炭更换周期为连续是使用500小时或3个月要求

鼓励执行

35

排气筒高度是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必须执行

36

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按要求在前后风管的合适位置开设永久性规范采样口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7

废弃物管理

是否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必须执行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2013年修订)、《郑州市2020年夏季危险废物暂存间VOCs治理专项行动方案》(郑环攻坚办〔2020〕37号)

38

危废仓库是否满足“三防”(屋顶防雨与防晒、地面防渗漏)

必须执行

39

存放液体性的危废是否设置渗漏液收集装置(如托盘、收集沟及收集井等);存放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废是否设置导出口及气体处理装置(排放量较大、浓度超标或危害较大)

必须执行

40

危废是否进行分类分区存放

必须执行

41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是否粘贴相应危险废物标签

必须执行

42

危险废物暂存时间是否执行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个季度要求

必须执行

43

仓库现场是否留存危废产生台账和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必须执行

44

含VOCs残留的废桶、废溶剂等的运输和储存是否有加盖密封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45

对二次污染废物是否有依法依规定期处理与处置

必须执行

46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处理风量:              

处理效果:              
注:以上信息为执法人员填写,有多套不同设备的,在右侧空白补充其他信息。

 

 

附件7 橡胶制品行业现场督查要点一览表

序号

检查环节

检查要点

执行要求

法律/文件依据

1

VOCs物料台账

是否已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内容是否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

必须执行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

2

源头控制

是否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鼓励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3

VOCs物料存储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4

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必须执行

5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必须执行

6

VOCs物料转移和运输

调配好的原辅料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者罐车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7

工艺过程

热熔、注塑、烘干等涉VOCs排放的各生产工序环节是否在密闭的车间内进行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8

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各生产工艺单元是否配置废气收集装置

必须执行

9

工艺过程

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各生产工艺单元是否配置废气处理装置

必须执行

10

涂布车间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11

是否设置单独的胶水调配间

必须执行

12

调配间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13

调配过程是否加盖密封或者在密封空间内操作

必须执行

14

调配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采用集气设备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15

胶水调配间有机废气是否有进行处理

必须执行

16

调配完成的容器运输过程是否密封

必须执行

17

涂装车间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18

是否有设立单独的涂料调配间

必须执行

19

涂料调配间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20

涂料调配过程是否加盖密封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鼓励执行

21

涂料调配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有采用集气设备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22

涂料调配间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引入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

必须执行

21

调配完成的涂料桶运输过程是否密封

必须执行

22

待用或用完的含溶剂原辅料容器是否密封

必须执行

23

是否设置喷枪等设备单独清洗间

必须执行

24

是否有对清洗间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25

清洗间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有引入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

必须执行

26

涉VOCs排放的工艺环节所在车间,是否无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的现象存在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7

集气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

是否安装废气收集系统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8

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0.3米/秒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9

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密闭(异味或现场检测非甲烷总烃等)

必须执行

30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31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设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32

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和装置是否有接入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33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按照设施设计方案规范的参数条件进行运行

必须执行

34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必须执行

35

企业验收监测报告及自行监测报告(进出口VOCs浓度、废气量、温度、含氧量、厂区及厂界VOCs浓度等)是否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执行最严标准)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6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2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表面涂装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值60mg/m3;工业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值2mg/m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非甲烷总烃排放建议值4mg/m3(本建议值仅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70%要求的情况下执行)

36

是否已建立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包括采用吸收法吸附剂再生更换情况、光化催、等离子体处理效果等)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37

排气筒高度是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必须执行

38

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按要求在前后风管的合适位置开设永久性规范采样口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9

废弃物管理

是否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必须执行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40

危废是否进行分类分区存放

必须执行

41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是否粘贴相应危险废物标签

必须执行

42

含VOCs残留的废桶、废溶剂等的运输和储存是否有加盖密封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43

对二次污染废物是否有依法依规定期处理与处置

必须执行

44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处理风量:                       

处理效果:                         
注:以上信息为执法人员填写,有多套不同设备的,在右侧空白补充其他信息。

 

 

 

附件8 制药行业现场督查要点一览表

序号

检查环节

检查要点

执行要求

法律/文件依据

1

VOCs物料台账

是否已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内容是否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

必须执行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

2

源头控制

是否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鼓励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3

VOCs物料存储

盛装VOCs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4

盛装过VOCs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必须执行

5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场地

必须执行

6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是否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7

储存真实蒸气压≥9.3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30m3的内浮顶罐的边缘密封是否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必须执行

8

储存真实蒸气压≥9.3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30m3的外浮顶罐是否采用双封式密封,且一次密封为浸液式、机械式挂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必须执行

9

储存真实蒸气压≥9.3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30m3的固定顶罐是否配有VOCs处理设施或气相平衡系统

必须执行

10

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若密封设施不能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且需要保存记录

必须执行

11

有机液体储罐与储存物料蒸汽压、容积是否匹配是否无破损、孔洞、缝隙等问题存在

必须执行

12

是否有维护记录,并保存记录1年

必须执行

13

VOCs物料转移和运输

调配好的原辅材料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者罐车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14

粉状、粒状VOCs物料是否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

必须执行

15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是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是否根据年装载量和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对VOCs废气采取收集处理措施,或连通至气相平衡系统

必须执行

16

工艺过程

VOCs物料的投加和卸放、化学反应、萃取/提取、蒸馏/精馏、结晶、离心、过滤、干燥以及配料、混合、搅拌、包装等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17

真空系统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必须执行

18

采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是否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必须执行

19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是否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必须执行

20

动物房、污水厌氧处理设施及固体废物(如菌渣、药渣、污泥、废活性碳等)处理或存入设施是否采取隔离、密封等措施控制恶臭污染,并设有恶臭气体收集处理系统

鼓励执行

21

生产设备

与管线

生产装置组件(泵、阀门、法兰等动、静密封点)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存在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五条

22

设备、管线维修时是否有对吹扫气体进行收集并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21

企业密封点数量≥2000个的,是否开展LDAR工作

必须执行

22

是否建立密封点检测维修台账,内容是否包括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

必须执行

23

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法兰等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

必须执行

24

发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泄漏源修复

必须执行

25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是否有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TOC或POC浓度的检测,若发现泄漏是否及时修复并记录

必须执行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6

集气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

是否安装废气收集系统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7

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0.3米/秒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28

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密闭(异味或现场检测非甲烷总烃等)

必须执行

29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设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必须执行

31

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和装置是否有接入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32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按照设施设计方案规范的参数条件进行运行

必须执行

33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34

企业验收监测报告及自行监测报告(进出口VOCs浓度、废气量、温度、含氧量、厂区及厂界VOCs浓度等)是否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执行最严标准)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6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2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工艺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100mg/m3(一般区域),60mg/m3(重点区域)、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医药制造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值60mg/m3;工业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值2mg/m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非甲烷总烃排放建议值4mg/m3(本建议值仅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90%要求的情况下执行)

35

是否已建立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包括采用吸收法吸附剂再生更换情况、光化催、等离子体处理效果等)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36

排气筒高度是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必须执行

37

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按要求在前后风管的合适位置开设永久性规范采样口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8

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系统

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39

产生的废气是否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必须执行

40

废弃物管理

是否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必须执行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41

危废是否进行分类分区存放

必须执行

42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是否粘贴相应危险废物标签

必须执行

43

含VOCs残留的废桶、废溶剂等的运输和储存是否有加盖密封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44

对二次污染废物是否有依法依规定期处理与处置

必须执行

45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处理风量:             

处理效果:              
注:以上信息为执法人员填写,有多套不同设备的,在右侧空白补充其他信息。

 

 

 

附件9 塑料制品行业现场督查要点一览表

序号

检查环节

检查要点

执行要求

法律/文件依据

1

VOCs物料台账

是否已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内容是否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

必须执行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

2

源头控制

是否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鼓励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3

VOCs物料存储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4

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必须执行

5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必须执行

6

VOCs物料转移和运输

配料好的原辅料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者罐车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7

工艺过程

热熔、注塑、烘干等涉VOCs排放的各生产工序环节是否在密闭的车间内进行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8

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各生产工艺单元是否配置废气收集装置

必须执行

9

工艺过程

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各生产工艺单元是否配置废气处理装置

必须执行

10

涂布车间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11

是否设置单独的胶水配料间

必须执行

12

配料间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13

配料过程是否加盖密封或者在密封空间内操作

必须执行

14

配料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采用集气设备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15

胶水配料间有机废气是否有进行处理

必须执行

16

配料完成的容器运输过程是否密封

必须执行

17

涂装车间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18

是否有设立单独的涂料配料间

必须执行

19

涂料配料间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20

涂料配料过程是否加盖密封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鼓励执行

21

涂料配料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有采用集气设备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22

涂料配料间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引入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

必须执行

21

配料完成的涂料桶运输过程是否密封

必须执行

22

待用或用完的含溶剂原辅料容器是否密封

必须执行

23

是否设置喷枪等设备单独清洗间

必须执行

24

是否有对清洗间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25

清洗间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有引入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

必须执行

26

涉VOCs排放的工艺环节所在车间,是否无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的现象存在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7

集气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

是否安装废气收集系统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8

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0.3米/秒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9

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密闭(异味或现场检测非甲烷总烃等)

必须执行

30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31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设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32

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和装置是否有接入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33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按照设施设计方案规范的参数条件进行运行

必须执行

34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必须执行

35

企业验收监测报告及自行监测报告(进出口VOCs浓度、废气量、温度、含氧量、厂区及厂界VOCs浓度等)是否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执行最严标准)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6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2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表面涂装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值60mg/m3;工业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值2mg/m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非甲烷总烃排放建议值4mg/m3(本建议值仅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70%要求的情况下执行)

36

是否已建立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包括采用吸收法吸附剂再生更换情况、光氧催化、等离子体处理效果等)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37

排气筒高度是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必须执行

38

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按要求在前后风管的合适位置开设永久性规范采样口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9

废弃物管理

是否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必须执行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40

危废是否进行分类分区存放

必须执行

41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是否粘贴相应危险废物标签

必须执行

42

含VOCs残留的废桶、废溶剂等的运输和储存是否有加盖密封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43

对二次污染废物是否有依法依规定期处理与处置

必须执行

44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处理风量:           

处理效果:              
注:以上信息为执法人员填写,有多套不同设备的,在右侧空白补充其他信息。

 

 

 

附件10 汽修(4S店)服务业现场督查要点一览表

序号

检查环节

检查要点

执行要求

法律/文件依据

1

VOCs物料台账

是否已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内容是否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

必须执行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

2

源头控制

①是否使用无(低)VOCs环保型原辅材料,包括水性涂料、低VOCs溶剂等,实施清洁原料替代;②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VOCs含量的涂料、清洗剂等

①鼓励执行
②必须执行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GB 38508-2020 )、《郑州市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指南》(郑环攻坚办〔2019〕216号)

3

①是否采用喷涂效率较高的喷枪进行喷涂,并采用喷枪清洗系统,在密闭的空间内进行清洗,减少挥发量;②是否禁止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①鼓励执行
②必须执行

4

VOCs物料存储

盛装油漆、溶剂等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5

盛装过油漆、溶剂等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必须执行

6

盛装油漆、溶剂等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内,或者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必须执行

7

VOCs物料转移和运输

调配好的油漆等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者罐车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8

工艺过程

是否设立单独的调配间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9

调配间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10

调配过程是否加盖密封或者在密封空间内操作

必须执行

11

调配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采用集气设备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12

调配完成的容器运输过程是否密封

必须执行

13

喷烤漆房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14

喷烤漆房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有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15

喷烤漆房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引入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

必须执行

16

涉VOCs排放的工艺环节所在车间,是否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的现象存在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河南省《工业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

17

是否对干燥或烘干工序废气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18

干燥或烘干废气是否经过废气治理设施处理

必须执行

19

待用或用完的原辅材料的容器是否有进行密封

必须执行

20

是否设置喷枪等设备单独清洗间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1

是否有对清洗间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

必须执行

22

清洗间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有引入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处理

必须执行

21

集气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

是否安装废气收集系统

必须执行

22

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0.3米/秒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3

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密闭(异味或现场检测非甲烷总烃等)

必须执行

24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

必须执行

2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设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6

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和装置是否有接入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7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按照设施设计方案规范的参数条件进行运行

必须执行

28

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必须执行

29

企业验收监测报告及自行监测报告(进出口VOCs浓度、废气量、温度、厂区及厂界VOCs浓度等)是否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执行最严标准)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6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2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河南省《工业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汽车整车制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40mg/m3,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50mg/m3、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工业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值2mg/m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非甲烷总烃排放建议值4mg/m3(本建议值仅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70%要求的情况下执行)

30

是否已建立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包括采用吸收法吸附剂再生更换情况、光化催、等离子体处理效果等)

必须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31

涉及活性炭使用是否符合每1万风量不少于1m3活性炭,活性炭更换周期为连续是使用500小时或3个月要求

鼓励执行

32

排气筒高度是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必须执行

33

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按要求在前后风管的合适位置开设永久性规范采样口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34

废弃物管理

是否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必须执行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35

危废是否进行分类分区存放

必须执行

36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是否粘贴相应危险废物标签

必须执行

37

含VOCs残留的废桶、废溶剂等的运输和储存是否有加盖密封

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38

对二次污染废物是否有依法依规定期处理与处置

必须执行

39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设施名称:              

设施类型:              

处理风量:              

处理效果:              
注:以上信息为执法人员填写,有多套不同设备的,在右侧空白补充其他信息。

 

 

附件11:大气污染防治处罚条款及部分常见违法行为处罚示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21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重点涉及工业企业常见典型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进行梳理,具体条款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规定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1要求密闭但实际未进行密闭。

如:非取用状态时敞开VOCs物料储存容器,VOCs物料进行敞开式转移和输送,敞开式化学反应等。

2要求收集处理但实际直接排放。

如: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冷凝单元排放的不凝尾气,吸附单元的脱附尾气,分离精制母液槽废气,真空系统排气,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的退料、清洗及吹扫排气等直排。

3要求密闭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但实际既未密闭、也未采取控制措施。

如:满足真实蒸气压和储罐容积条件下的储罐呼吸废气、装载废气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满足逸散浓度条件下的废水集输与处理设施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取样过程、其他涉VOCs物料的化工工艺过程、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有机聚合物制品生产过程等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

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条例规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对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回收利用或者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第八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二)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三)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五)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六)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七)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大气污染防治违法处罚相关示例

1.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2.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适用处罚条款】: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3.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a)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LDAR工作的;

b)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LDAR的;

c)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LDAR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适用处罚条款】:对于一般VOCs排放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4.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特别是NMHC初始排放速率达到2kg/h的企业如存在以下典型情况:采用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技术的,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但未及时更换的,空气喷涂废气即使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但仅采用水喷淋、一道初效过滤等简易方式进行漆雾预处理的,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喷淋吸收技术的,可初步认定为处理效率达不到80%,如企业提出异议,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核实。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5.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6.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三)项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7.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适用处罚条款】:适用处罚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的;(二)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8.工业涂装企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6.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6.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10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50mg/m3)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适用处罚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二项: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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